当前位置:
首页
>服务>我要问>常见问题
企业向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在“走出去”战略的大力扶持下,宁波保税区某银行的海外业务规模逐步扩大。近日,该银行财务负责人就跨境贷款产生的税务问题向保税区国税局进行了咨询,对于其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境内机构支付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据了解,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纳税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宁波保税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刘宁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税〔2009〕125号相关规定,应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情况下,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刘宁表示,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分享到:
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