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宁波保税区一家企业在与境外企业的业务往来中,经常遇到收取或支付款项是以外币计价的情况。该企业负责人向国税部门咨询,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进行折算?
答:宁波保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负责人吕彩芬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应该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吕彩芬进一步解释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第二种情况是,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种情况是,主管税务部门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做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