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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能否抵扣税款?

  问:近日,宁波保税区一家公司为某境外企业代扣代缴了一笔增值税。该企业负责人向税务部门咨询,这笔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税款,应取得哪些凭证才能抵扣?

  答:宁波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周红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周红提醒企业,某些代扣代缴项目是不在抵扣范围内的。按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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